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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8-27 10:0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决策部署,强化战略科技力量,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推进河南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验室的预备队和我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应当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形成高层次人才汇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研设施共建共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全链条、开放式创新高地,成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

  第三条 省实验室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可以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力量,形成以省实验室为核心主体、各类优质高端创新资源协同合作的创新格局。

  第四条 省实验室建设坚持“省级政府主导,市级政府或部门(单位)主建,成熟一个、建设一个,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统筹省实验室规划布局,省政府负责批准省实验室启动建设。

  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业务指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省实验室运行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协调落实支持政策,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省实验室所在的市、县级政府应当联动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做好基础建设、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

  牵头建设省实验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是省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在顶尖人才引育、科研条件建设、高质量战略任务承接、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挥作用,统筹行业内优势创新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省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省实验室经省政府批准后启动建设,建设期5年。建设期内,政府给予稳定经费支持;建设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情况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七条 强化多元投入,对省实验室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省实验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省实验室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在建设重大基础研发平台、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等方面对省实验室给予支持。

第二章 布局与组建

  第九条 省实验室通过“省级层面设计布局”和“地方政府主导创建”等方式组建。省实验室建设应当积极统筹利用各地和相关创新主体现有的科技创新资源和条件设施。

  省级层面设计布局:按照“战略急需、国内一流、交叉融合、特色鲜明、支撑产业”的原则,综合衡量创新资源基础、产业优势、保障能力、政策环境、协调发展等因素,加强统筹规划,择优整合相关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自上而下主动布局建设省实验室,提升我省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能力。

  地方政府主导创建: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需求,支持各地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国内外优势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等,自下而上积极申建省实验室,集聚全省创新资源,突破核心关键共性技术,为产业发展提供创新支撑。

  第十条 省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相关领域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具备省实验室建设所必需的科研集中用房及科学基础设施,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能够开展跨学科、大协同攻关。

  (二)研究方向和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重大发展需求,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达到国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三)具备集聚国内外创新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一批国内外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技术骨干。

  (四)具有符合科学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新型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省实验室启动建设程序如下:

  (一)省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或承建市级政府组织编制筹建方案,提出理事会组成、学术(咨询)委员会组成和实验室主任建议名单,经专家论证后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省实验室筹建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和现场考察,形成论证意见,指导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审批。

  省实验室应当在省政府批准启动建设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年度预算等内容,经学术(咨询)委员会审议、理事会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作为省实验室绩效评价和省级财政投入的依据。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省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与领导机构,由省、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托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领域的著名科学家、企业家等组成,负责审议省实验室发展战略、机构设置、主任提名、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理事会应当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省实验室主任由具备一流学术造诣和优秀资源整合能力的同领域国内顶尖科学家担任,由省政府批准聘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省实验室主任每年为省实验室累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负责省实验室日常运作和管理的实验室副主任,必须全职全时在省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咨询)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任由相关领域著名科学家担任,一般为院士;委员由国内外知名科学家、战略专家、企业家组成。学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和把握省实验室科研方向、学术布局、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

  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省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等核心人员,因个人原因、重大工作失误或违约违规等情形,无法继续履职的,由依托单位或承建市级政府提出调整初步意见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省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理事会、学术(咨询)委员会章程和科研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实验室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涉及核心技术及国家安全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慎重发布。凡涉及省实验室更名、理事会重组、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省实验室应当健全科学严谨的科研伦理审查制度,强化科研伦理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有效应对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带来的科研安全与伦理风险。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开展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科研活动应当在具有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省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常态化管理,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省实验室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对照建设实施方案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省实验室实行任务导向、交叉融合、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鼓励省实验室以独立法人形式运行。

  第二十一条 省实验室应当创新科研项目的形成机制和组织方式,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凝练部署重大科学任务,组织开展前瞻性、原创性、集成性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开展跨学科、大协作的科技协同攻关。

  第二十二条 赋予省实验室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省实验室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管理机制,自主立项项目经理事会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备案,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实验室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实验室实行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的首席科学家制。首席科学家负责重大科研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的总体推进,赋予其组建科研团队、确定内部协作模式和激励机制、经费使用等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省实验室应当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实行项目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实行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称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吸引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入省实验室,加强青年科研人才和科研后备力量建设。

  第二十五条 省实验室应当构建开放协同互动发展机制。注重与国内外具有创新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机构(组织)开展合作与共建,采取科研合同、揭榜攻关等多种科研新模式,形成“强核心、多基地、大开放、大协作、网络化”的创新格局。

  第二十六条 省实验室应当建立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支撑等环节,探索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收益分配政策等,强化对科技型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等的科技供给。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按照“长周期、重引导、促发展”的原则,建立符合省实验室特点和规律的绩效评价机制。落实“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科技评价制度改革政策,实行“代表作”制、“标志性成果”制、“里程碑式”考核等多种方式,着重考核国际一流人才引育、标志性成果产出和建设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每5年为一个周期,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年度自评。采用信用制方式开展,省实验室每年根据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当年资金使用明细预算报省科技厅、财政厅。省科技厅、财政厅根据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核实,并将自评情况作为当年省财政支持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中期评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省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于建设期的第三年年底开展,主要是对省实验室各项工作和取得的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实验室,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拨付下一年度省财政支持经费。

  第三十条 期满考核。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根据省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建设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视情况追回省财政拨付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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