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近期,由于个别学生非法组织同学私自外出勤工助学,干扰了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侵害学生利益。为严肃校纪,通告如下:
1、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第二十三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暂行)》第八条第六款“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私自……进行劳务服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之规定,凡非法组织学生私自外出,一经查实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侵权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之纪律处分。
2、全体学生不得参与非法机构或个人组织外出勤工助学。私自外出的学生必须如实告知家长,并承担全部后果。谎报学校名义,对学院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各系部、各班级要严格请假审批程序,对正常教学活动缺勤学生,要逐一向学生家长核查情况。无故不参加期末学业考试的,由系部报核实情况按自动退学处理,报送学生处注销学籍。
4、学生放假离校时,各班级辅导员要告知学生家长学院假期安排。参加学院统一安排勤工助学的,要告知学生家长学生实习地点、实习企业和带队老师联系电话,确保家长与带队老师、学生联系畅通。
学 生 处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