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支振锋)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充满活力,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市场价值充分释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这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促进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发展格局的重大顶层设计。
市场是现代化经济体系最基本的承载。市场并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一个由各类主体、诸多商品和要素,以及观念、制度、法律、标准、机制等共同构成的有机系统。在法治轨道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才能促进竞争、深化分工,降低交易成本,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畅通有序,更好支撑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推动经济实现更有效率、更有效益、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重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经济发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体系建设一直被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党的十九大明确将要素市场化配置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两个重点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均明确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新时代推进市场体系建设指明了目标和方向。2021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一个高标准、系统化的有机结构。这不仅需要改革价格机制、完善标准治理体系,实现要素市场化和市场监管现代化,法治同样是基础性的关键环节。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表明,法治与市场相辅相成。没有高水平的法治,就没有现代化的市场。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基础制度的规则统一,现代流通网络、信息交互渠道、交易平台优化等市场设施的高标准联通,城乡土地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能源市场、生态环境市场等要素和资源市场的全国统一,市场监管法规、市场监管执法、市场监管能力等全国市场监管的公平统一,特别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等规定和做法,都离不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面守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经济相关立法工作加速推进。2016年和2021年,国家层面先后发布相关文件,就依法强化产权保护,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专门出台重要举措。特别是,民法典获通过,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等数字经济立法框架初步形成,电子签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得到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优化营商环境法规开始实施,反垄断法、公司法、海商法等也在紧锣密鼓修订中……一系列部署着眼长远,蹄急步稳。随着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等专门法院维护产权和创新作用日益显著,法治在我国统一市场构建中将发挥着愈加基础性的关键作用。
不过也要看到,当前实践中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比较突出,要素和资源市场建设仍需完善,商品和服务市场质量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和程序不统一,超大规模市场对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等问题依旧存在。在此背景下,《意见》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行动纲领,也是破除地方保护、区域壁垒等一系列不正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的法治方案,并必将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注入更加澎湃的动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以上消息来源:光明日报、人民网 责任编辑代晓灵、万鹏)